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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甲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甲诉称,2011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原被告在婚前没有彼此了解,未形成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父母没有全部同意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婚生子朱*乙。婚后三年来,原、被告没有长时间生活在一起,被告多次唆使其弟殴打原告,其父亲也多次要求原、被告离婚。2015年3月,被告在外务工期间出轨与他人通奸,产生婚外情。被告好逸恶劳,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不履行家庭义务。原告也曾给被告改过的机会,但被告屡教不改,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已经分居两年以上,确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朱*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朱**。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矛盾。被告曾向原告出具保证书1份,内容载有:“我以后在家好好干活不懒了,我不要动不动就死,不要气我妈妈了,给朱*甲在家看好孩子,以后在董庄上班,那里不去了,少给我爸妈联系了,在家也不玩手机了,在家以后天天6、7点起做饭洗衣服、拖地、把家弄的干干净净…”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保证书、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案件应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原、被告虽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大都因家庭琐事而致。被告曾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好好看孩子,改正偷懒的缺点,可见被告仍真心想和原告过好夫妻生活,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生活过程中,产生一些分歧,可通过双方的沟通、交流来消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与他人通奸,有婚外情的情形。因原告出示的保证书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上述主张,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朱**与被告刘*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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