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船圣汇**公司与被告中**限公司、南方工**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船圣汇**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6元,减半收取为127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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