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江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江南**有限公司与常州**限公司、顾梦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天商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常州**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48万元、计算至2013年8月5日的利息57015.47元,自2013年8月6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律师费100340元;如果常州**限公司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江苏江南**有限公司有权以顾梦之抵押的坐落于常州市和平中路X号(的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顾梦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顾梦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38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899元,公告费800元,由常州**限公司、顾梦之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顾梦之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本市和平中路X号的房屋,与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协商后由我院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处理需要的时间较长为由,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此外被执行人顾梦之名下有多套房产,但在市区两级法院亦有多个案件进行处理,本案申请执行人请求先处置抵押财产,其他财产待有处置权的法院处置时,申请执行人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参与分配。本案现未执行到任何款物。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函、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天商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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