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江南**有限公司与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江南**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同才**限公司、江苏爱**有限公司、王**、樊**、陈**、樊中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

天商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若常州市同才**限公司于2014年5月1日前向江苏江南**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4年4月20日的所有欠息180200元,则江南农**有限公司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若常州市同才**限公司未能按约支付上述欠息或再出现一期逾期,则江南农**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款一并申请执行,并要求江苏爱**有限公司、王**、樊**、陈**、樊中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州市同才**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前向江苏江南**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若常州市同才**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或违反上述第一项约定的义务,则应向江苏江南**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并要求江苏爱**有限公司、王**、樊**、陈**、樊中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2985元,减半收取1649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92.5元,由常州市同才**限公司、江苏爱**有限公司、王**、樊**、陈**、樊中江负担,并于2014年7月28日前向江苏江南**有限公司支付。但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市同才**限公司已歇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江苏爱**有限公司涉案较多,财产暂无法处置,王**、樊**、陈**、樊中江名下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且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天商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程序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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