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江苏江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有限公司、常州**有限公司、高**、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常**有限公司220万元拆迁补偿款。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有限公司2200000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