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江苏江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有限公司、常州**有限公司、高**、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江苏江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有限公司、常州**有限公司、高**、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常**有限公司220万元拆迁补偿款。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有限公司2200000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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