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陈**、陈**诉被告南京华**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溧**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陈**、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陈**、陈**、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江苏江南**有限公司诉卢**、岳*、第三人岳晔飞、丁*、南京银**常州分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州市**有限公司与贵州尊**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州市**限公司与江阴市必得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常州市**有限公司与贵州闽**有限公司、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江南**有限公司与薛**、常州**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姜**与被告刘**、第三人南京**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诉被告南京溧**理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广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