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陈**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陈**、陈**诉被告南京华**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溧**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陈**、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陈**、陈**、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