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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朱*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少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的委托代理人江尧兆、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原告李*与被告朱*经媒人穆*介绍认识。同年7月15日双方定亲,在媒人穆*家,经媒人穆*原告给被告定亲钱19000元。2015年1月21日,原告与媒人穆*丈夫余**到被告家,给付被告彩礼款30000元。××××年××月××日,原告与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未登记结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款529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李*与被告朱*经媒人介绍订立婚约,期间被告朱*收取原告方给付定亲钱19000元、彩礼钱30000元,共计49000元,被告应予适当返还。原告主张双方举行婚礼时,给付被告下车钱3900元,要求被告返还,因被告不认可,且此款不属于婚约财礼款范畴,故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称双方未同房,被告辩称双方已同居生活,并已积极备孕,考虑双方已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采纳被告此辩称意见。综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被告返还原告李*19600元(49000×40%)为宜。原审法院遂判决:一、被告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19600元。二、驳回原告李*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朱*上诉称,1、上诉人未收到过被上诉人的彩礼。2、双方举行婚礼后一起生活,上诉人积极备孕,无任何过错,被上诉人退婚对上诉人造成了重大伤害。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不返还彩礼。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答辩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恰当,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婚约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礼金等贵重物品。如婚约解除,收受大额婚约财物的一方应适当返还给付一方。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上诉人接收了被上诉人的彩礼款49000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上诉人虽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无婚约彩礼款项,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认可。××××年××月××日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李*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至2015年9月16日被上诉人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时间较短,原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款的40%,系综合本案具体案情做出,亦在其合理的裁量范围内,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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