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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华**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有限公司因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2)连东民初字第06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以委托书虚假,调解书确定的工程款数额有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授权委托书的受委托人李**、刘**是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为参与诉讼,李**填写了授权委托书的相关内容并加盖了申请人的公章。李**与刘**参与了一审法院主持的调解,就给付工程款的数额及时间作了约定,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申请人称委托人的孙*字样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孙*本人所签,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授权委托书系李**填写,李**是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且加盖了申请人的公章,能够认定此委托书有效。一审法院主持了调解并达成协议,此协议已生效。现无证据证明此协议违反了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也无证据证明此协议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故应视为合法有效。经查,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江苏天**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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