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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有限公司与上海红**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红**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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