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溧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银**溧阳支行与蔡*、溧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商初字第0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蔡*、溧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银**溧阳支行借款借款本金522521.88元,承担借款利息23014.99元,共计545536.87元。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溧阳支行支付律师费18200元。案件受理费943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038元,由蔡*、溧阳**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溧阳**有限公司欠外债较多,银行未查到有存款,蔡*现长期外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蔡*所有的房屋法院正在变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欠外债较多,相关财产正在变卖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商初字第0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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