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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