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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溧阳市**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彭**因与被申请人溧阳市**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林村委)、一审第三人彭培忠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常*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彭**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将1.49亩被征用的0.319亩土地分摊面积与彭**旱地互换的0.3亩土地混为一谈,认定事实错误。2、只有彭**才有权获得1.49亩被征用土地分得的0.319亩分摊面积所对应的权益。3、彭**和彭**达成的协议是关于旱地互换的约定,与水田分摊面积无关,一、二审判决违背当事人真实意图。4、协议签订时土地已经被征收,彭**对只有被征用的水田才有公摊面积是明知的。综上,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本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大林村委提交意见认为:彭**和彭**的协议明确约定,彭**地块公摊面积的征用补偿款,0.6亩以下归彭**,多出部分归彭**,而且也实际履行了。一、二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彭**再审申请。

一审第三人彭**提交意见认为:双方在置换旱地的时候,还不知道土地要被征用。后来要征用了,彭**曾征求彭**的意见,彭**说换了就换了,双方才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彭**旱地的征用补偿款归彭**,灰头摊地块如以后被征用,补偿款归彭**。一、二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请求驳回彭**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被征用土地的公摊面积,其实质就是该区域被征用土地的总面积扣除各承包户登记在册的总承包面积(水田面积)的剩余部分,该部分面积主要是由未丈量的旱地、沟、路等构成。另外,本区域内各承包户所属水田面积和旱地面积大致成比例。按照彭**所在村组一致认可的分配方案,各承包户依据各自水田面积的大小按比例分担公摊面积,但是分担公摊面积的前提是因为有旱地等面积的存在,如果本区域内该承包户的旱地面积权利不存在或者因与他人置换而减少,那么其不能仅以存在水田面积为由而主张完全分担公摊面积。本案中,彭**、彭**多年前已将涉案区域(彭**)内0.6亩旱地与彭**在其它区域(灰头摊)内的0.6亩旱地进行了置换,双方实际占有、使用至今,各享收益,均无异议。2009年,涉案耕地被依法征收,为解决所置换旱地征用土地补偿款问题,双方在2012年8月26日签订协议,协议旨在对双方多年前置换旱地的事实进行确认,同时约定彭**区域的被征用土地的公摊面积在0.6亩范围内补偿款归彭**所有,多余部分则归彭**、彭**所有。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彭**、彭**实际也领取了彭**地块公摊面积多出0.6亩之外的0.038亩的征用补偿款。现彭**认为只要在涉案区域内存在水田面积,就应该当然享有全部的公摊面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驳回彭**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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