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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范**与穆**、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穆**因与被申请人范**、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中国人民财**市吴中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吴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宿中民终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穆**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穆**提供的新证据即一组人物照片无拍摄时间,其中所摄人物面容模糊不清,不予采信是错误的。(二)沭阳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就范**的伤残等级作出的鉴定存在严重问题,包括没有引证范**入院时的相关医学影像片,以及鉴定分析说明与鉴定意见之间相互矛盾。(三)范**在治疗过程中两次拒绝手术治疗而选择保守治疗,其作出的选择对其伤残状况的最终形成亦有很大责任,过错明显,其自身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二审新证据的问题。因穆**二审提供的新的材料证据即一组人物照片无拍摄时间,其中所摄人物面容亦模糊不清,不符合证据客观真实性、关联性的特征,二审不予采信,并无不当之处。(二)关于沭阳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确定范**伤残等级依据的问题。沭阳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是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一审法院委托该机构对范**的伤情所作的鉴定,程序合法。该鉴定意见书是在范**住院治疗病历及鉴定期间的医学影像资料的基础上作出的,一审中亦作为证据当庭出示并经各方当事人质证。穆**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否定该鉴定意见书,故一、二审判决将沭阳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作为确定范**伤残等级依据,并无不当。(三)关于范**在治疗过程中两次拒绝手术治疗而选择保守治疗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根据范**就诊的医疗机构所作的记录,范**入院时,医疗机构仅是建议其进行手术治疗,但并不是唯一治疗方法。在范**拒绝手术治疗并选择保守治疗后,该院在保守治疗的治疗方式下进行了活血化瘀、营养神经、康复锻炼等对症处理,并使范**病情好转并出院。手术治疗和保守治疗均是治疗范**伤情的有效方式,且范**在保守治疗的方式下同样达到了病情好转的效果。故一、二审判决对穆**主张因范**选择保守治疗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因此,穆**的再审申请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穆**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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