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上海路**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韩*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261元,减半收取2630.5元,由上诉人上海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