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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金标高压导管制造厂与被上诉人**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理由及请求:被上**公司与上诉人金标导管厂、赵**、尹**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赵**、尹**住所地均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各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授信协议》中约定: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的乙方即被上诉人邦信公司,其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中路118号,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金标导管厂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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