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胡*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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