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魏**、魏**、魏**、魏**、魏**、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韩*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于2015年11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魏**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