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王**与曾庆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穆**、范**与穆**、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魏**、魏*高等与魏*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上海路**有限公司、上海路**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溧阳市**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南京金标高压导管制造厂与被上诉人**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胡*与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姜**与被告姜新华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