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锡生诉被告孙**、柳春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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