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超**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豪**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超**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886元,减半收取4443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7563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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