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姚**与被告陶**、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仁诉被告姚**、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姚*仁现居国外,其委托代理人戴**认可本案民事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均非姚*仁所为,现亦无法证明提起此次诉讼系姚*仁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戴**在未得到姚**认可和授权的情况下,以姚**的名义提起此次诉讼,无法证实此系姚**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次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姚**的此次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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