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市云龙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本案后,于2015年12月15日按照上诉状载明的地址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市云龙支公司寄送开庭传票(EMS:EY094354163CN),定于2015年12月25日09:20在本院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市云龙支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查,按照上诉状载明的地址邮寄的EY0**3CN法院专递,于2015年12月16日因他人签收而妥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院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市云龙支公司寄送开庭传票为有效送达。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市云龙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州市云龙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