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宋**、李**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宋**、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8元,由原告张**、宋**、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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