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江苏**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江**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钦成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2014年1月6日我认购被告开发的龙城花园1号楼2单元1104室,双方签订了认购单,且我已经向被告缴纳了购房款12.6万元。2015年5月29日双方经过协商,我和被告自愿解除了商品房认购合同,并配合被告将龙城花园1号楼2单元1104室商品房退掉,被告退还购房款12.6万元,被告向我出具还款计划书一张。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仅退还部分购房款,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购房款6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江**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原告张*认购被告江**限公司开发的龙城花园1号楼2单元1104室(商品房备案证明号:20130620057),双方签订了认购单。其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2.6万的购房款并且给被告打了一张1.2万元的欠条,2014年4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一张。2015年5月29日双方经过协商,原被告自愿解除了商品房认购合同,双方约定原告配合被告注销该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被告按照还款计划偿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现原告已经配合被告注销了该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被告已经支付原告购房款被告已经返还原告购房款6.5万,并且归还原告向被告出具的1.2万元欠条,剩余购房款6.1万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讼来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龙城国际客户认购单、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还款计划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解除购房合同,被告江**限公司向原告张*出具还款计划一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之间的购房合同依约解除,原被告之间应当依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张*已经协助被告江**限公司注销了涉案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被告应当依照还款计划履行返还原告剩余购房款6.1万元的义务。被告江**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购房款6.1万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元,保全费640元,合计1303元,由被告江**限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