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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鼎**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3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10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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