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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田月霜与连云港中鸿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田**与被上诉人连云港中鸿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2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上诉人赵*、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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