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田**与被上诉人连云港中鸿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2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上诉人赵*、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