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云港中鸿置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中鸿置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连云港中鸿置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连云港中鸿置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上诉人连云港中鸿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