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海**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公司)、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司)、江苏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后商初字第0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9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63元,减半收取5031.5元,由上诉人张**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