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吴**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黄**与被告连**设有限公司、吴**、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连**设有限公司、吴**、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金明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吴**、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55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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