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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徐州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州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普**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5日,普**公司(甲方、用人单位)与罗*(乙方、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其主要内容有:一、合同的类型与期限: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至,共24个月。2.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乙方实际到岗之日起为合同起始时间,乙方到岗后双方才正式建立劳动关系。3.试用期,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2012年12月16日起至2013年1月15日止,共1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人民币4000元。若乙方实际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符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4.适应期,乙方可以在甲方适应一周时间,了解甲方企业状况,适应期内或适应期结束后,甲乙双方可以随时决定是否建立本合同劳动关系……三、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1.甲方聘用乙方从事连云港办事处主管工作。2.乙方的工作地点连云港。3.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指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4.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有权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适当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工作报酬。五、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乙方的月工资(均为税前应发工资)为人民币5500元。甲方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统一定制工资调整、加班费、福利待遇及请事、病假和旷工的扣除标准等,对此乙方予以认可并接受。2.甲方于每月10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3.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4.甲方根据国家和徐州市的有关规定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3.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七、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1.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和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乙方应严格遵守。2.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合同。如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除了给予乙方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解除本合同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3.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乙方,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如无特别约定的,合同签约后五天内员工未能上岗的。(2)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3)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6)乙方向甲方辞职。(7)乙方存在贪污受贿或其它不廉洁行为。(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7)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并不得有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言论和行动。……10.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补偿金等(包括并不限于此)种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九、培训、保密与竞业限制:1.双方根据需要可另行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具体服务期、赔偿标准等。《培训协议》一经签订即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乙方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均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双方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一经签订即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3.双方根据需要可另行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具体的限制期限、范围、地域和经济补偿标准及违约金。《竞业禁止协议》一经签订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014年1月1日,普**公司(甲方)与罗*(乙方)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一份,其主要内容为:鉴于乙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一、乙方义务:1.1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1.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1.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生产、经营及服务。二、甲方义务: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期,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不包括精进、福利、劳保等],补偿费按季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上。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三、违约责任:3.1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的50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该《竞业限制合同》还就双方产生争议的解决途径及生效问题进行了约定。

同日,普**公司(甲方)与罗*(乙方)签订《员工保密协议》一份,其内容包括: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保密内容: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技术服务:服务、技术方案、工程设计、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等。2.经营信息: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等。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二、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的技术培训、发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工作及各项培训,并将工作及培训的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3.乙方不得刺探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商业秘密。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生产、服务及工作或向第三方公布。5.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6.双方协定竞业限制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乙方不得到生产同类、经营同类业务及同类服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及同类服务。7.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三、保密期限: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以下第二种:1.无期限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保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2.有期限保密,保密期限为2年。四、保密津贴: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津贴,保密津贴的支付方式为: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福利、劳保等],补偿费按季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上。五、违约责任:1.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的50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2.如果因为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了甲方损失,乙方处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保密协议》还就双方产生争议的解决途径及生效问题进行了约定。

另查明,罗*在普**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作地点为连云港,职位为水质自动检测技工。2014年2月13日,罗*向普**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离职后未收到普**公司发放的补偿金,罗*的工资发放至2013年12月。2014年4月1日,罗*到北京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公司)上班,并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

2014年4月3日,普**公司以罗*及晟**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徐州市**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罗*向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合同》的违约金138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52652元,并要求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4年4月9日,徐州市**裁委员会作出泉劳仲不字(2014)第3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普**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普**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罗*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合同》的违约金33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罗*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普**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应对本案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进行分析:在本案中,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确认该条款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由此可见,有效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商业秘密;2.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人员,应当是负有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本案中,普**公司与罗*虽然在保密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告业务相同的职业,但普**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公司拥有商业秘密及被告属于对该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故本案,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对罗*没有约束力。普**公司要求罗*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普**公司对罗*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普**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显失公平:2013年2月1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13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15日,被上诉人从事主管工作。2014年1月1日,双方又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竟业限制合同》,明确约定了被上诉人如离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后两年的竞业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经营同类业务及同类服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生产与上诉人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不得经营同类业务及同类服务。如被上诉人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金额为被上诉人离开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的50倍,并对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被上诉人在未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自动离职,其在公司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在晟**公司工作,也已经实际领取了工资。因被上诉人在晟**公司的工作内容与其在上诉人处的工作内容完全相同,因此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有效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商业秘密;2.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人员,应当是负有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上诉人对以上三个条件满足后两项,对于是否有明确的商业秘密一项,上诉人认为,用人单位是否有明确的商业秘密应当由专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而原审法院仅以一份证明即作出判断,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判决显失公平。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罗*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对被上诉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有效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商业秘密;2.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人员,应当是负有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反不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从事的是水质自动检测技术工作,该工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范围,被上诉人也不是上诉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双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被上诉人没有约束力。况且在被上诉人离职后,上诉人也未向被上诉人支付过经济补偿金,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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