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068元,减半收取90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5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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