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阴**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阴**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扬开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江阴**限公司案款342255.05元及迟延履行金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967元,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情况予以认可,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申请,同意暂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扬开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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