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吕**、周*、南京**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周*、南京**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吕**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烨**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919.5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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