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周*、南京**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烨**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0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