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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殷*俭诉被告六合区人民政府龙池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办公室、南京民**限公司、殷*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俭诉被告六合区人民政府龙池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办公室、南京民**限公司、殷*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殷*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殷国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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