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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徐**与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珂萱因被申请人徐**与被申请人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镇民终字第0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朱珂萱申请再审称,一审认定的事实及二审改判的结果于法无据,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进入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徐**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朱珂萱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是本案的申请再审。请求法院驳回朱珂萱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申请再审的主体应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符合条件的案外人。本案中,朱珂萱既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也不符合作为本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其作为本案的再审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朱珂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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