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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镇民终字第0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朱**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我于2013年4月已退出诉争的门市房,此期间水电费与我无关。2、二审法院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是从朱**手里直接收回诉争的门市房,朱**是房屋的实际承租人,法院应通知朱**到庭参加诉讼。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不正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徐**辩称,二审判决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基于与朱**的房屋租赁合同,起诉朱**偿还拖欠的房租及水电费,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在双方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诉争房屋存在转租的情况下,判令朱**支付所欠的房租及水电费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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