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朱*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少民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791元,减半收取396元,由上诉人王*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