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何**、何**、何**、何**与被告杨*、杨**、中国太平洋**丹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何**、何**、何**、何**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何**、何**、何**、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何**、何**、何**、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李**、何**、何**、何**、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