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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许*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与被告许*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段*及委托代理人闫海珍到庭参加诉讼,许*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为许**,××××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许某乙。婚后被告经常酗酒且脾气暴躁,经常辱骂和殴打原告及原告家人,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5年3月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原告认为:被告蛮不讲理且脾气暴躁,经常辱骂和殴打原告及原告家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家庭财产依法分配;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许*甲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段*与被告许*甲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儿许**,××××年××月××日生一女儿许*乙。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因家庭琐事有时产生矛盾。

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与被告许*甲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已经结婚十年,且生育两名子女,虽因琐事有时产生矛盾,但段*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所以段*要求与许*甲离婚,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

被告许*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段*与被告许*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账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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