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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甲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甲的委托代理人闫海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马*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投经常吵闹,双方于2008年办理离婚登记。2010年经亲友劝解双方和好,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双方又生育一长子马*丙,长子出生后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至今。××××年××月××日双方为了长子马*丙上户口,约定双方登记结婚,可长子于2015年11月13日上完户口,被告却反悔不与原告离婚。原告认为,2015年11月13日领取的结婚证也只是为了长子上户口,双方无感情基础,且双方现处于分居状态已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吴*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供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马*乙,于2008年办理离婚登记。2010年经亲友劝解双方和好,××××年××月××日双方又生育一长子马*丙,××××年××月××日双方再次登记结婚。现因生活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可准许离婚。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账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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