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速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