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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速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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