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吴**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归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本金1200000元,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有多个案件在法院执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有多个案件在法院执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