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王*、陆**与被告上海亿丰**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转成普通程序审理,但原告陆**、王*、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相应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1767元,由原告陆**、王*、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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