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王*等与上海亿丰**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王*、陆**与被告上海亿丰**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转成普通程序审理,但原告陆**、王*、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相应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1767元,由原告陆**、王*、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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