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陈**与被告启东市东海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尹**、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尹**、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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