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陈**与启东市东海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陈**与被告启东市东海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尹**、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尹**、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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