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浙商财**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倪**与南通**有限公司、张**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南通海**限公司与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尹**、陈**与启东市东海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中国人寿**司如东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与王**、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黄**等与射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与江苏**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银*与江苏**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江苏**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