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郜**与被告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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