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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邗江区乐淘淘吴堡全鹅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邗江区乐淘淘吴堡全鹅馆(以下简称全鹅馆)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叶**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鹅馆经营者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平诉称:原告于2014年5月10日到被告处上班,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9月4日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且显失公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500元并撤销2015年9月4日协议的第三条。

原告高**提供出院记录、不予受理通知书、协议、录音资料,证明其主张。

被告辩称

被告全鹅馆辩称:我的店是2014年7月份开张的,原告是2014年7、8月份来上班的,原告知道要签劳动合同但没有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提出双倍工资,属于敲诈行为,而且原告主张双倍工资超过了一年的期限,没有法律依据;对于2015年9月4日的协议,是原告要求我签订的,原告作为成年人,完全知道签订协议的后果,不同意撤销。

被告全鹅馆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全鹅馆于2014年7月7日经核准开业,原告高**在全鹅馆从事杂工,工资为每月2300元,从2014年12月起每月另发放奖金200元。2015年1月18日,高**在工作时跌倒致左髌骨骨折,2015年2月2日出院,此后高**未再到全鹅馆上班。2015年9月4日,全鹅馆经营者张*与高**夫妇达成协议一份,约定高**在店内膝盖骨受伤手术后,为此事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医疗费用由张*支付(包括第一次已支付、后续二次手术取钢板费用按实支付,时间大约为2015年12月);2、补偿高**五个月工资(已付7600元),余下2个月工资在二次手术结束后由张*支付,原有半个月工资一起支付;3、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无其他干涉,再无其他任何费用,互不相欠。2015年11月25日,高**向扬州市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12月2日,该委以材料不齐备为由不予受理。高**不服该决定,遂诉至法院。2016年1月20日,高**被扬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以上事实,有出院记录、不予受理通知书、协议、录音资料及当事人陈述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高**入职后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全鹅馆依法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高**主张其入职时间为2014年5月,但全鹅馆2014年7月才获准营业,高**陈述其开业前已在全鹅馆上班,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按全鹅馆自认的2014年7月作为高**的起始工作时间。高**工作后,全鹅馆依法应当在2014年8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没有签订,应当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高**于2015年1月18日受伤后,于2015年2月2日出院,此后再也没有在全鹅馆实际工作并享受了停工留薪期工伤待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可归于全鹅馆,故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2日,该费用计13769元(2300元×4月+2500元+(2500÷21.75×18天)】。全鹅馆辩称高**的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状态一直持续,故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违法状态消除之日起即2015年2月2日起计算,高**于2015年11月25日申请仲裁,不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至于双方在2015年9月4日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无其他干涉,再无其他任何费用,互不相欠”,根据当事人陈述,全鹅馆经营者不清楚用工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在双方磋商范围之内,该条款不能覆盖上述二倍工资差额。对于高**主张的撤销协议第三条的主张,该协议目前不存在可撤销的事由,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邗江区乐淘淘吴堡全鹅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769元;

二、驳回原告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邗江区乐淘淘吴堡全鹅馆承担。(被告邗江区乐淘淘吴堡全鹅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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