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州**民法院作出的(2015)扬*终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蔡*、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0万元;并承担相应延迟履行利息和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程丽所有的房屋一套,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以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程丽所有的房屋一套,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以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扬州**民法院作出的(2015)扬*终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