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樊**、永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0元,予以免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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